某些新食品原料会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较公告浓度低的新食品原料,在这种情况下,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量需要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此处参考原卫生部关于叶黄素酯的批准公告和《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中要求叶黄素酯中叶黄素二棕榈酸酯含量>55.8%,食用量小于≤12 毫克/天;《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明确:“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依据上述情况,假设经稀释后的叶黄素酯中叶黄素二棕榈酸酯含量为20%,则其食用量应<(55.8%×12/20%)(mg/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