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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谷氨酸钠——味精”如何标注的个人看法

个人看法:1、7718——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2、7718——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3、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标准名称为“谷氨酸钠(味精)”,即为7718——4.1.2.1.1所指的“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所以“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即在标签配料表中标注:谷氨酸钠、味精、谷氨酸钠(味精)三种方式均可。4、如果企业使用的原料切实为食品添加剂获证产品,则应索证索票,对应产品标签按照7718食品添加剂标注要求进行标注。欢迎探讨指导。
3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测 2019-03-16回答
这个问题又要开始讨论?
,食品检测销售工程师 2019-03-16回答
谢谢你的赞同。现在监管人员临时工太多,所以造成混乱也是必然的。太多不确定性??就是苦了企业??相关监管部门一句话就让企业损失大量包装袋 费时费力
,食品检测工程师 2019-03-16回答
其实像这样的乌龙事件还是很多的最后实际上是为难了企业调味品-到底属于食品还是添加剂?还要中链甘油三酯及一些具有营养强化功能的新资源食品都有多属性,我们在使用的过程中应该依据哪个属性?多属性就会导致大家定义不清,就会导致有人投机,有人困惑,有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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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氨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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