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网上阅读了质检总局《关于
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发现其中有“企业生产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阐述,“鼓励”表示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制订、执行企业标准是非强制性要求。但紧随其后,又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这里的“应”字是否表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制订、执行企业标准?同一个文件里有矛盾的阐述,加之现在企业标准备案手续又相对繁琐了,新办企业该如何执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