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召回。但因标识不符合召回的产品,什么内容可以加贴。《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中规定:五十八、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象日期打印错误,召回更改后重新销售不允许的情况,不能召回外,其它都哪些内容可以召回更改后继续销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