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函〔2010〕18号 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此复。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我们这些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卫生厅现在不受理了,该怎么办那么快要到期的标准,到底要到哪里备案?都快晕头转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