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进口食品在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可进行销售。本案中,恒古公司销售的涉案
乳铁蛋白粉系自澳大利亚进口的食品,已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并取得了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卫生证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准予销售使用。同时,涉案产品本身为乳铁蛋白粉,则里面的主要成分应当是乳铁蛋白,故本案中并不存在在食品中添加乳铁蛋白作为
食品营养强化剂以及因此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原审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对于乳铁蛋白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情形时应达到的标准,来判定涉案乳铁蛋白粉中乳铁蛋白的含量是否超标,显属不当,因为上述标准不能作为涉案乳铁蛋白粉是否安全合格及具体使用量的认定标准。占怀胜以上述使用标准为依据主张涉案乳铁蛋白粉中的乳铁蛋白含量超标,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缺乏充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