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控制 集团 分公司产品标识全 所有分公司的 内容
一个集团公司,如有10个分公司,分别在不同地区。这些分公司的一个分公司的产品标识上,标示了该 集团 所有分公司的名单,用字母来标示 该产品是哪一个分公司的产品。 我认为,这样太罗嗦了,想找下该产品的 厂家,要从一大堆 分公司名单中,找出来,比较麻烦。也不知为何在这样标,是否合规? 我认为,应该规定,只要标上该集团和生产公司的二个名称就够了,其他分公司的名称都不要标。大家认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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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清楚就好,这样有利于降低包装成本,紧急时刻互相之间调用包装,或某一分公司产量缩减或停产不会造成包装滞压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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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示所有“分公司”的,通常有如下情况:⑴“分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非法人,或不在注册地且亦未注册为企业非法人的内部分支;⑵“分公司”为与“集团公司”有关联的企业法人,两者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⑶“分公司”为与“集团公司”没有关联的企业法人,两者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2.上述第⑴种情况,依据GB 7718-2011,可不标示“分公司”;但第⑵、⑶种情况,则需要标示“分公司”。3.其主要问题在于,生产企业需要承担主体责任,但是只有企业法人才能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从监管角度考虑,标示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受托方,是有必要的;而且从食品追溯的角度来讲,也是有必要的。4.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进步,以及先进的信息化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未来可能也会逐步过渡到仅标示委托方或“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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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实验室研发工程师
2019-04-24回答
哦,只是为了他们自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