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述行为是否属于适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
举例说明:一
香肠加工企业,香肠经过加热后,发现规格不符或香肠表面有气泡等品质方面的问题,然后将上述不合格品冷却、冷冻后重新粉碎,回料到
生肉中,再次灌装。这里有个疑问,上述的不合格品是加热后的成品,经过冷却后,在与“生肉”混匀,是否有潜在的危害。这种品质方面的不合格品是否算作回收
食品呢?《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回收食品的定义太宽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
6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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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隔热认为做好记录备案,符合法律法规即可。至于可能会被曝光等问题,到时候直接拿备案记录说话,但是前提是得符合法律法规,如果不符合,说在多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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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确有待进一步的法规明确,估计大部分企业都存在这样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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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企业食品生产标准里的原料里规定是否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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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半成品不合格品可以,不属于回收食品。要规定一个添加量值,不能超过范围值。如果添加量过大肯定是会影响产品品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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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是标准缺陷。标准规定什么就是什么。标准或规程没有规定返工的,一律不允许返工。否则的话,把就是执行变成研究。研究应该是产品工艺、规程制定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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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