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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能否以《产品质量法》作为执法依据

在一些地方,食品监管职能进行了整合,原由质监、工商负责的食品监管职能都并入了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这个前提下,对于一些不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比如以次充好行为,以二等品冒充一等品销售的行为,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在食药总局编写的《全国食品药品基层监管人员培训试用教材 综合知识篇》中,说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现行有效适用的法律中不包含《产品质量法》,那对以次充好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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