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众所周知,
肉松目前有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即GB/T23968-2009肉松,其中的T就是推荐的意思。1、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如果企业对该GB/T23968-2009肉松标准不愿意采用,应该也可以采用企业标准。2、但是问题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当然,效力低于《标准化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不过,国家现在有了GB/T23968-2009肉松标准,它也是属于国家标准,所以不应该制定企业标准了。前面的1和2,似乎是有冲突的,但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效力低于《标准化法》,故此,肉松的产品标准目前可以用企业标准。这样的分析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