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生厅那个说明,有点含糊其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精神,《瓶装饮用
天然水》(DB33/383-2005)产品标准中的安全相关指标必须和国家标准相一致。”,用的措辞不像平时那个理直气壮,说明在这个问题上各地对标准化法的执行还是很混乱。这里还有个问题,就是推荐性国标出台,非强制性的,地标行标是否自动废止?标准化法很老,才那么两页纸,这么多年也不见更新,说国标出来地标自动废止,但是没有出这个事情之前,你上工标网
食品伙伴网,推荐性的国标出来后一些地标也没有说废止,感觉以前是觉得强制性国标出来才废止地标,推荐性的不用,因为国家一直没有详细解释,所以有点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