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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可以作为产品生产标准吗

近日,有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执行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的食品产品提出了异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那么《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还有用,但是按照《GB/T 179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执行地理标志产标准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全国所有的地理标志产品。大家讨论下,提出建议!来自群组: 食品人联盟
1人参与回答
,食品生产主任 2019-03-11回答
市药监局要求下架立案它是什么理由?又是临时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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