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GB 7718-2011第3.6条应如何理解呢?
对于GB 7718-2011第3.6条: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
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这一条应如何理解呢?比如增进食欲。这一个词算不算在这一个范围内呢?
6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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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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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产品,建议走大众路线,可以把产品的真实特性表示出来(如酒的醇香、牛奶的纯正等等),但不能把食用后推理结果如食用后的功效、疗效之类的内容写进去,严格按照7718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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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的吧,标签上不要写太多东西了,最好是除了强制性标示的,其他的一个字也不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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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关大道你不走,非得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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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的“药”,在药典中是有明确的治疗作用的描述。这一条本身就属于不是事求是的规定。很多药食同源的食品在药典中是有开胃增进食欲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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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算。一个普通食品能够增进食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