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作为产品执行标准
现在越来越多的地理保护标志产品,有些是国家标准,有些是地方标准,那么,问题就来了,是不是所有地理保护标志产品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都可以把地理保护标志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作为自己产品的执行标准呢?还是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才能使用呢?比如:DB35/T943-2015,福建
乌龙茶地理保护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范围包括闽北、闽南,我作为安溪的
茶叶生产厂家,是不是可以把DB35/T943-2015作为自己产品的执行标准?大家提供见解的时候最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6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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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标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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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也没有看到关于你执行那种标准的标准要求。。但是就算你执行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也不能在产品宣传上有所提及。不然就是违法了。 而且现在广东省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品地方标准已经不批。很多地方都在想办法,是不是可以转做团体标准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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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使用地标专用标志,有没有使用执行标准的? 在地理标志相关标准里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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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使用地标专用标志,有没有使用执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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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OEM加工经理
2018-09-19回答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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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都是推荐标准,而且地理标志产品的指标都是有所提升的,理论上是可以执行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或者国家标准的。类似团体标准,组织外部的企业也是可以执行的。前提都是在满足国标的标准之上。 但是企业除非批准,是不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