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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生产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采用质量法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管罚字〔2018〕07027号;案件名称:义乌市马添齐食品小作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义乌市马添齐食品小作坊;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未录入;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制售的高粱酒(55°)、高粱酒(58°)进行抽样,抽样基数均为170斤,抽样数均为3瓶(500ml/瓶),并将样品送至义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17年11月8日,义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第2017S20109号、第2017S20110号检验报告,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1月21日,当事人签收确认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对上述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上述高粱酒均是2017年9月23日生产完成的,其中生产高粱酒(55度)170斤,生产成本是7元/斤,销售价为10元/斤;生产高粱酒(58度)170斤,生产成本是7元/斤,销售价为15元/斤。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不合格白酒,除去我局抽样的各3瓶(500ml/瓶)以外,剩余的不合格高粱酒(55度)167斤,高粱酒(58度)167斤已被我局扣押在案。当事人制售以次充好白酒的货值为4250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并销毁在案不合格产品; 三、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8-01-31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8-01-16
6人参与回答
,产品专员 2018-09-19回答
GB 就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准,表示只要你生产这个东西,就必须起码要符合这个强制执行的标准 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产品专员 2018-09-19回答
酒精度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
,研发员 2018-09-19回答
国家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准很多,都是有适用范围的。
,食品检验员 2018-09-19回答
小作坊不具备自检能力,送检又太贵。所以生产就像赌博一样
,食品检测部负责人 2018-09-19回答
酒精度不符合是食品安全问题吗
,食品检测销售工程师 2018-09-19回答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生产酒没有规定要执行什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规定的话请列出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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