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友对于标准提出不少问题和观点,对此,仅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1、关于作废标准。标准的作废有几种情况,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公告作废的,从公告宣布作废之日起,该标准就不能再使用;二是发布了新标准,并规定替代某标准的,从新标准实施之日起,被替代的标准作废;使用作废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当按无标产品对待。2、关于标准的实施时间。新标准从发布到实施,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的间隔,这段时间是作为使用该标准的单位的准备时间(有些人称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可以调整相应的诸如原料、工艺、环境、仪器、设备等,已适应新标准,标准实施后,应当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操作。新标准实施后就没有什么过渡期。至于能否提前实施新标准,要看新标准发布时有没有说明鼓励提前实施,如果没有说明,则应按照新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执行,特别是替代的新标准,因为和老标准之间有一些要求、数据、指标的调整,如果提前实施新标准,而老标准尚未作废,有可能产品检验结果符合新标准,而不符合老标准,被监管部门处罚。 对于检验方法标准,特别是从事法定检验和第三方检验的检验机构,是不能提前实施新的检验方法标准的,当出现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会败诉。 3、关于同时存在的两个相同的标准(一般是国标和行标),建议首先选择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国标和行标都是推荐性标准,仍建议选择国标,因为国家监督抽查一般会以国标作为依据;另外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新国标发布后,行标应自行作废。 4、关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否作为产品执行标准。现在网友基本有二种意见:一是可以作为产品标准,理由是食品安全法有规定;二是不能作为产品标准,理由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原来的
卫生标准修订的,技术指标不全,没有抽样、检验判定、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等要求。 本人的看法是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理由一是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位,如果不能作为产品标准,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何用?至于没有技术指标不全,没有抽样、检验判定、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等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食品生产的最低的强制性标准,其他指标的有无,不会影响食品安全,而且这是一个趋势,今后还有更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标准清理后,也会有一批现在作为产品标准的标准被清理掉,有些指标国家也不能统一强制性的规定,例如保质期,新工艺和新包材的使用都会延长保质期,统一规定几个月就不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