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依据不是食品安全标准,能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吗
检验报告上依据是
食品卫生标准(例如:生食
水产品卫生标准),能根据《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第二项“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处罚吗?这个食品卫生标准可以看作是“食品安全标准”吗?请各位大侠指教
4人参与回答
-
7楼的,能说说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
什么指标不合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呀!!
-
其实卫计委真应该出个公告,解释一下卫生标准和食安法在“条文条款”上不配套的问题,这让很多国外新手直接掉陷阱里了。还有,食安法都开始修订了,那些GB的卫生标准还没有多少没改成GB的安全标准的...
-
可以的,没什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