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们制订了几份
调味料的企标准,但省卫生厅要求列出所有调味料所用到的原料执行标准(一个个写出并注明标准名称和代号),包括用到的
食品添加剂,试问一下,我现在一类标准中用到的原料和添加剂只有50种,当企标备好案后,后续又有新开发产品时可能会用到新原料和其他食品添加剂,不是又要修订企标了吗(这不是制约新品开发吗)?(如果我一开始在企标中写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规定,其他原料符合相关产品执标准不就OK了吗(可备案部门不让这样写),这有什么依据吗?不知其他坛友怎么看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