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企业标准的描述如下: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描述如下: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描述如下: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
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按照我的理解,无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都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企业标准对于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来说,就是强制性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如果企业生产的一个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却不符合企业标准,也是不合格的产品。例如某
茶叶的重金属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却不符合企业标准,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否,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