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规定适宜性的讨论
市场监管总局新发布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已经有一段时间,虽然还未到实施时间,但是本着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原则,本人有在梳理改法规的条款,并根据其要求对公司食安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但是在梳理过程中,发现有些规定过于理想化,实际操作性不强,比如:条款6.1.3规定“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这里“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从表面上来说,这条规定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从事餐饮行业,特别业态比较复杂的,其食品相关物料有几百种,而且很多物料都是小综物料,如果要全部定期进行供应商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实际可操作性不强。那么你在研读这份法规的时候,有没有什么疑惑或者觉得需要讨论的条款呢?
3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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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业态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级中评定为高风险,要求如此不为过。 关键“连锁餐饮企业”也是特定餐饮企业哦,然后像很多奶茶店啊什么都是连锁经营的,人家算不上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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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对于肉类等大宗采购物资,规范所说的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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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业态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级中评定为高风险,要求如此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