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抽取餐饮店冷菜房内的
海蜇,经浙江省
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为1529”。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