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时代,叫食品
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必须执行并满足;《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叫食品安全标准,也同样是强制执行的标准,GB26687-2011是食品安全标准,是生产
复配食品添加剂必须达到的底线标准,解决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安全层面的问题,不同于产品标准,产品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在安全的基础上提出了质量要求,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该可以说食品首先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再高层次就是要满足《产品质量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先决条件是该产品首先要有食品安全标准,现在千呼万唤的GB26687出台了,那复配食品添加剂申请许可的这个先决条件也解决了。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妥当,请各位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