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碰到这么个事情:GB7718-2011标准中,4.1.6.3条款规定:“进口预包装
食品应标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有工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认为,如果食品标签不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是标注为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则判定标签不合格,并以此处罚经销商但我理解应该是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三者标注一种即可,请教大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