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现在实际似乎走歪路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现行的)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生产食品的企业自己制定的,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企业内部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企业标准的范畴。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制定企业标准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本条的规定,既是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体现了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尊重。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分类 根据有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适用效力,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者双方不得随意改变或者违反,不得以合同约定加以排除或变更,不得以其意志排除适用,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强制性规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规范。显然,“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属于命令性规范,即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才能依据该项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否则,企业不得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二是,已有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对此采取鼓励而非强制的态度。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及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由于要照顾到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水平,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企业的这种行为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