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才工作没多久,最近遇到个难题,特上来请教。我们单位最近换了新领导,为了解决一线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新领导就想把部分
食品监管委托给企业做,于是安排任务给小领导,小领导又把难题扔给了我,让我找准法律依据。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县有个大国企,中石化那种的,他的地盘比我们县城都大,里面饭店、小商店、洗浴、食堂什么的都有。一直以来,那里就不好监管,国企
牛哄哄的,县领导都得看人家脸色,尤其是几个食堂,全被领导的亲戚把着。久而久之,大家都不愿意去管,人手本来也不足,县城都管不过来。新领导上任,想把这个包袱扔出去,委托这个国企自己监管自己地盘上的食品。小弟我查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说“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第十八、十九条说,处罚只能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显然让这个企业自己来许可、处罚,似乎是违法的。所以小弟认为,许可、处罚不能委托给这个企业,可以考虑把日常监管委托给他。那么问题就来了,请各位大神赐教:1、不知道其他地方是不是有这种先例,就是许可、处罚在我,日常监管委托给企业?2、但是按照这种模式的话,日常监管的工作量其实没有扔出去多少,但是许可承担的风险还是在我,收益和风险不成比例啊?3、不知道各位对这种大国企地盘内的食品监管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借鉴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