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如A委托B生产,产品上标示A企标的前提是:1、A的企标经过备案;2、A的企标中有B的企业名称地址。否则只能标B的企标。是这么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