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安法实施后,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标准的意义
旧版本食安法的第二十二条款被删除: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
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再结合新增的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这样下来鄙人有两个疑问还希望各位专家一块儿分享下理解和看法:1. 现在的情况应该理解为:仅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现有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均不得作为强制性标准,但仍然可以参考(比如判断某些原料命名、某些原料是否可以作为
食品配料的依据);而且如果是理解一的话是否对于进口产品也是可以这样理解呢;2. 还是应该理解为:仅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现有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不得作为参考依据(那岂不是对于企业应用来讲没有太多意义了?这些标准以后都将会废除么?但最近还是有很多新的行标制定等立项...);谢谢大家了先。
2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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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制定,不是将已经制定的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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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很快就得以解决了,食品卫生标准的整合工作,貌似快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