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中~满足新食品安全法免责条款也无没收的情况讨论
根据新
食品安全法136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办案中,一般监督抽验等出具检验报告,该货物一般已卖完,那么面对这个可以免责又无没收的情况,面对无行政处罚内容的情况,是否是需要立案在调查终结报告中不予行政出发,或者直接不予立案?
6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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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一看就是做办公室的,哪天法律要经营者核实真假的?只要三个要素,1.履行了进货查验,2.有合法来源3.不知道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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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立案,调查清楚能免于处罚的要件,最后按照本条款,走免于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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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叫做可以免于,不表示一定给你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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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套用免于处罚的条款,或者说经营者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算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和应尽义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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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案调查,适用免于处罚的,撤案(或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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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没有撤案(或销案)一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