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不能获得增加赔偿的依据 眼下,
食品药品类投诉要求10倍索赔的依据无外乎两个依据:一个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请注意《规定》第3条,这段话其实是限制生产者、销售者权力的,换言之,就是支持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主张权力。那么主张什么权力?是主张《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消费者权力吗?非也!《规定》第3条中提及的“购买者”(而非消费者),应当是指与销售者交易的对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团体,可以是为生活所需而购买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因其他原因需要的购买者。身份的不同,所主张的权力也不同。如果是为生活所需而购买的消费者,主张的权力应当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赋予消费者的权力(可以要求10倍索赔);如果是因其他原因需要的购买者,因不属于《消法》或《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是不能享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赋予消费者的权力的,其主张的权力应当是《合同法》或《民事诉讼法》中赋予的权力。《合同法》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起码没有10倍赔偿的规定。这个说法,可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