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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报告能作为处罚依据吗

3月31日监督抽样,6月4日出据不合格报告,7月17日送达生产单位.我认为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我认为检验机构未及时检验出具报告.管理部门未及时送达,这份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否
5人参与回答
,淘宝运营专员 2019-04-20回答
因时间太长,产品已过保质期,无法复检,我厂该咋办?,着急呵
,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9-04-20回答
你自己的不对,想找借口推掉。
,食品检测工程师 2019-04-20回答
只要样品在保质期内,检验报告就没问题。
,食品添加剂检验项目负责人 2019-04-20回答
这战线拉得也太长了吧?检测两个月,送报告送了一个半月。
,销售工程师 2019-04-20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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