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靠检验确定产品质量好坏本身就是个错误的观点。
-
在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还有一些这方面的欠缺.如在SB 10336《配制酱油》中的第5章5.1条要求“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5.2条要求“配制酱油不得添加味精废液、胱氨酸废液、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液”。而这两条在其后的试验方法中都末提及,那么作为检验部门就无法通过检验来进行判定了。企业是否违规也就只有自知了。而且GB 10336《配制酱油》中的指标与GB 18186《酿造酱油》中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态发酵酱油)的三级一致,那么如果一企业将配制酱油标注为酿造酱油三级,作为检验部门按标准检验是无法判定为不合格的,我想这对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损害。??如果称还发现了其它的,让我们一起讨论吧。谢谢
-
食品安全法已明确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当然有问题就向卫生部反应,不过我想将几标合一的工作不知何时能完成?现在反应还来得及
-
现在标准制定相关职责还没弄清楚, 想反应问题都不知道找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