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优惠券购买的食品被发现是不合格食品时,怎样向商家索要
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著名的“假一赔十”。如果我购买一食品时是使用优惠券全额付款的,并且因为使用此优惠券此食品的价格从12元优惠到9元。但是购买后才发现此食品为过期食品,也就是商家符合了“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向该商家要求赔偿,赔偿金的费用该按照什么计算10倍呢?商家以“该商品是使用优惠券购买”为由,以10倍价格的优惠券作赔偿,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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