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因学生就餐人数少,数年前已将该校食堂关闭。今年该校将食堂建筑物全部出租给刘某,刘某办理了XX餐厅的个体营业执照。在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食药局办理人员称,学校应对校内食品安全负责。应以学校办理一个许可证,负责人为校长,刘某再凭学校的许可证,办理XX餐厅的许可证。但该校不再从事
餐饮服务,也没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场所和设备,自然无法办理许可证。办理人员对刘某的申请不予受理。那刘某应该如何办证?食药局办理人员说法正确吗?查了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 里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而没有规定必须是以学校名义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