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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条款探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 我是生产生鲜豆制品的企业,产品运输和销售需要冷链管理,但到夏天一些消费者买回家不及时放冰箱,导致产品发粘,随后投诉企业,我们产品价值低,原来公司也不追究,按法规最多一赔十也就结束了,现在新法这样规定,企业如何操作,各位专家请支点招吧。
5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测销售工程师 2019-04-25回答
你们标签上,应该清楚说明贮存条件,还有比如:请在xx下贮藏,如果开封后,请在xx内食用。
,食品检测事业部负责人
2019-04-25回答
以后,一次最低1000元,法律规定的。食品找茬大有钱途。
,产品专员 2019-04-25回答
这个首付责任制,确实有点难理解。还有赔偿到底是十倍还是三倍,什么情况下十倍,什么情况下三倍
,采购主管 2019-04-25回答
就好像借款案子吧,原告说借给被告了,但是拿不出借条等有力的证据,对方也不承认。法院当然判决原告败诉。
,食品化验员 2019-04-25回答
这和买生鲜类产品的一样,当场指出问题的可以接受,要是买回家几天了才投诉谁理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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