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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这项变化:是否意味拿检验检疫证明合格也不能证明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的?10月1日之后,在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标签)是否合格,只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了算?还是检验检疫出具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告说了算?这个对打假人有利吗?看到不少打假纠纷诉讼食品进口(销售)方,拿检验检疫证明报告,法院采信,打假人输官司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