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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法这项变化:是否意味进口食品

食品法这项变化:是否意味拿检验检疫证明合格也不能证明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的?10月1日之后,在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标签)是否合格,只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了算?还是检验检疫出具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告说了算?这个对打假人有利吗?看到不少打假纠纷诉讼食品进口(销售)方,拿检验检疫证明报告,法院采信,打假人输官司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监管。
3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测员 2019-04-25回答
第七条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健康食品/保健品销售经理 2019-04-25回答
具备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都是属于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食品。注意看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的大致程序是:报关----海关审查是否属于可以向我国出口货物的企业(是--过关;不是--回家);中文标识标签是否合格(是--过关;不合格---回家);-----通关后,放在海关,经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进入中国市场;不合格----回家。所以,我认为还是检验检疫出具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告说了算。
,高级销售工程师 2019-04-25回答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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