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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日常执法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向各位学习一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日常接到投诉举报关于涉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案件较多,其中也有几次涉嫌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例如:售卖的食品有哈喇味(油脂酸败)、饭菜里发现毛发、苍蝇及其他蚊虫,这条法律的处罚时是不是有点过重?遇到不清楚异物来源的时候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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