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说到腐败,多数人先想到的关键词,多为司法腐败、吏治腐败或行政腐败。然而“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国哲学家
培根在《论司法》中的这句名言,常被法律学者借用来强调司法腐败的危害。 立法腐败是源头腐败。当法律非良法,而法官又必须依法,如何能求得一纸公正?所有的立法,都是权力和权利的再分配。如果相关的利益阶层不能在法律案起草、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充分博弈,并以务实的理性来相互达成妥协,立法就很难成为“良法”。 立法腐败中表现最突出的,又数行政立法腐败。作为利益再分配产物的行政法规如果由执法的行政部门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他们有可能夹塞有利于部门或强势游说集团的规则,甚至成为“寻租”和“设租”的依据。立法中的“设租”,比执法中的“寻租”利润更大、危害也更大。 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部门或市场经济主体都热衷于争夺立法权,这其中很难排除这些部门和市场主体试图通过行政立法这一合法手段为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划出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在这种有机可乘的立法保护伞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摇身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一旦立法“设租”成立,将水源和水流尽皆污染,下游的民众和市场竞争主体实难避其害。这也是公众普遍关注和反对的“既得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