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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食品安全类案件 疑难问题审判指引

食品安全类案件尤其是消费者购买食品后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提起的诉讼日益增多,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对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为了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北京法院食品安全类专题案例研讨会,邀请了相关领域知名学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最高法院的相关专家学者、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参加,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会后,结合研讨会的讨论情况就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会商,并达成一定共识,形成《北京法院食品安全类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
3人参与回答
,食品研发主管 2019-04-26回答
支持正能量,也给我们食品安全带来了警示。
,保健食品厂长 2019-04-26回答
虽然是老闻,但是还要多看看
,销售经理 2019-04-26回答
3消费者与经营者就诉争食品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我们认为:如何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分配举证责任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如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双方之间举证能力的强弱。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其提供了购物凭证、所购商品的实物,就可以认为其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如因购物凭证记载信息不全、不明确导致不能精确指向所购商品型号,经营者主张诉争食品并非买卖关系的标的物的,考虑到购物凭证系经营者格式化制作和出具,而消费者对购物凭证的具体化程度通常难以要求,不具有进一步举证的能力和可能,所以此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是合理的,应由其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法院应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诉争食品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述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属于主流观点,同时也符合当前我国普通民众的交易习惯和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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