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食药监从某餐饮企业 取样xx
泡菜数袋,经检测
二氧化硫超标,食药监认为,其经营使用了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对其进行处罚。餐馆认为,已经按照规定索证索票,自身对每一批产品进行全项检测,因此不应受罚,大家怎么看?依据食药监的说法,流通企业(批发商、超市)如果售卖添加剂超标的食品,也应该受罚了!我能查到的依据是工商总局43号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9条2款: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家怎么看?食药监时代,工商总局的令还有效吗?本情况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2款:(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适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