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个
食品中明显存在一根头毛,请问这也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吗?也应按其中第148条款要求进行处罚吗?《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部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 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产品中混入毛发类异物应属于食品卫生方面问题,应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它可以直接纳入“食品安全”问题,从而按《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吗?有直接的文件说明来证实可以属于“食品安全”范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