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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管理要求(讨论稿)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管理要求(讨论稿) 为规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管理,保证食品源头生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要求。本要求适用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监督与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的管理工作,并公布备案种植、养殖场相关信息。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的具体工作。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对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法律责任。一、备案程序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2.申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的出口企业应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3.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申请表;(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相关证明;(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场管理机构设置、种植养殖操作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原料采收(或者捕捞、宰杀等)制度、储存运输管理制度、疫病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产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或管理制度、农业生产追溯管理制度等;(5)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6)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关信息,如地理位置、平面图以及种植养殖场有关照片等,随附相应文字说明。(7)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所污染情况的评估报告;(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4.同一生产企业不同区域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分别申请备案。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申请备案相关格式文件。 6.检验检疫机构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7.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依据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产品的不同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证。对验证合格的,准予备案。对验证存在问题的告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对验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6个月内不得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8.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验证结果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将备案名单报总局9.备案有效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为3年,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为3年。二、监督管理1.出口企业应对对其申请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备案的种植、养殖场除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按照进口国的法规、标准组织生产。 2.出口企业应组织开展对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相关人员种植、养殖和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技术、及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确保其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提供的出口食品原料符合进口国要求。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场原料到成品、成品到原料的双向追溯机制。4.出口企业应对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生产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备案种植、养殖场应主动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5.出口企业应按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种植、养殖场年度审核及到期复查申请。6.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对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对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年审和到期复查。对不按规定备案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7.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自检自控、诚信记录、国外标准法规、种植、养殖成品风险等有关情况,制订本辖区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和验证等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核查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一致性。(2)检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周围环境及状况;(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的规模及品种;(4)疫情疫病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5)农业投入品进货和使用台帐;(6)质量安全和自检自控情况;(7)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8)出口食品原料供销记录;(9)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8.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生产企业限期整改:(1)未按农药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进行生产;(2)不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3)监督抽样检测中发现农兽药残留超标的;(4)原料检出农兽药与申报农兽药不符的;(出现异常情况未通报检验检疫机构)(5)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整改期间出口企业不得收购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原料。9.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资格:(1)收购非备案种植、养殖场的食品原料;(2)转让、借用、篡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号;(3)隐瞒或谎报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4)违规存放和使用禁用农兽药;(5)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6)出口企业所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国外通报,经查实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7)备案种植、养殖场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等,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或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品种、规模、地址变化等,未申请重新备案的;(8)逾期未申请年审或到期未申请复查的; (9)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三、信息通报1.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有关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2.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下列情况,按层级上报上一级机关,并通报所在地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职责采取相应控制措施:(1)重大疫情疫病及质量安全问题;(2)违规使用禁用农兽药;(3)出口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国外通报,经查实为备案种植、养殖场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 (4)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5)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附 则1.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产品的风险及特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2.法律、法规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实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的产品种类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
4人参与回答
,食品添加剂质检员 2019-04-27回答
看来质检总局还是没有吃透多管闲事的苦!!
,销售经理 2019-04-27回答
越来越搞不懂了。请教法律专家:“备案”和“行政许可”到底有何区别?[ ]
,饲料添加剂销售 2019-04-27回答
质检总局的那帮人,太书生气了!工作太理想化了!脑子肯定进水了!没事找事,而且越权,越位!
,食品化验员 2019-04-27回答
我们的手伸的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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