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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第124条第二款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如何界定的?这里的“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指那些强制性的标准码?现实实践中,很多产品标准还没有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目前仍然执行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如果企业违反了他执行的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就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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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FPC/CFDA《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www.nhfpc.gov.cn/sps/s359 ... 384f0f5378ac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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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执行推荐标准的同时,产品质量必须合强制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不合,仍然会处罚。也就是说,执行推荐性标准的,产品质量必须同时符合2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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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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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推荐性标准,推荐你使用,而当你使用它作为你产品的执行标准时,就必须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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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食药监总局有一个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LZ可以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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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只要你违反了任何和食品有关的标准,都可以用食品安全法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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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观点:只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0条任何一项的情形,即可初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完全符合“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且能够证明其对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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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可以执行国标、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具体产品看你自己包装上声明执行的是什么标准。只要按此标准检验发现不符合情况,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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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关于请对食品安全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该函由卫计卫与食药总局联合解释,但解释的非常不到位,有回避矛盾之嫌。其实标准整合工作卫计委的已经滞后,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拖后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