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替代了就标准,但标准号不同了,下次评审中是要按变更还是扩项?/资质认定
请教各位专家,当发布了新标准,替代了多项标准,之前实验室认可了旧标准,新标准发布后旧标准作废,那下次评审的时候是应该以标准变更还是按扩项来,如果按扩项的话需要重新做方法确认么(新标准的方法与就标准一致)。比如GB/T 5511-2008《
谷物和豆类氮含量测定和粗
蛋白质含量计算》被GB 5009.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5-2016评审中是需要重新扩项,并重新做方法确认,还是仅仅做标准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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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是标准变化不涉及实际检测能力的变化,直接按普通的标准变更。如果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等有变化,就得组织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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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