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速冻调制食品SB/T-10379-2012,能否判定产品的合格与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请问:执行行标速冻调制食品SB/T-10379-2012生产的食品,能否用这个行标来判定食品产品的合格与否?
9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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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这里??行标=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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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高法的解释中不可以用行标判定食品的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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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使用这个SB/T10379的标准时,那其QS肯定应该是1101分类的,因为QS是强制性的行政许可,在QS的1101分类的审查细则中已经将SB10379完全引用了,所以这个时候SB/T10379就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所以我认为应该符合: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所以我认为可以用这个行标来判定食品产品的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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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答案:执行这个产品标准的产品完全可以依据这个行标判定自己产品的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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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了强制标准的标准就是强制标准吗?SB/T10379,这个T你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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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个标准是推荐性的标准,但是只要被其他强制性的标准或行政许可引用时,如果企业标签标注使用这个标准的话,那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就是强制性执行和判定合格与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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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于地方,何来 行标=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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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天津)
2018-07-30回答
没有明白你的意思。这个行业标准究竟是否可以判定食品的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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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啊,为了这个标准 河南、福建的几家单位 费了不少力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