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即日起,《免罚清单》涵盖的36项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将被免予行政处罚。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该局决定建立完善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免罚清单》。对《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凡规定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当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不予处罚。 何为“轻微”?如何执法?《免罚清单》一一予以明确,涵盖工商登记、包装、计量等多个方面。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这些行为,今后都将免罚。以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为例,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免罚清单》将此行为列入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责令限期登记,不处罚款。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大部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主体都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多数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多为无心之失,一旦被罚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此前,因为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不少一线执法人员“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出台《免罚清单》后,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有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省市场监管局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文章示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1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8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 理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 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10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分支机构名称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11 企业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的。 12 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有关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16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17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8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9 参加传销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0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