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省绿办提交变更申请。 (二)省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变更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心标志管理处。 (三)中心标志管理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材料受理,填写《证书变更审核表》,提交中心认证审核处审核。 (四)中心认证审核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审核合格的,由标志管理处提出办理意见,报送中心主任审批。审核不合格的,由认证审核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原证书退还申请人。 (六)标志管理处根据中心主任审批意见,准予变更的,通知申请人缴纳变更认证费,制发新证书,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