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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宣传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用语或被列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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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工程师 2021-10-28回答


    



    据法制办网站消息,由食药监总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13日起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宣传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将被列为食品宣传欺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十种食品安全欺诈行,其中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



    (一)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二)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



    (五)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



    (六)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一)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可”等术语;



    (四)食品宣传信息涉及预防、功能;



    (五)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



    (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



    (七)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标签说明书欺诈”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标签说明书欺诈”规定,即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食品宣传欺诈”(一)至(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即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百四十条第五款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小编提醒商家沉下心来做产品,夸大宣传百害而无一利。待《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落地实施,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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