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十、《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十一、《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
十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十三、《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十四、《产品检验报告》;
十五、《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其中1-8由申请人提供,9、10、12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供,11由现场检查组提供,13、14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提供,15由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