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时限
一、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在材料审查合格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受作物生长期影响可适当延后)。
三、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
四、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五、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六、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
七、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