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注册时要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所以成员才能使用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我们平常接触的比较多的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即我国目前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同于其他食品标准中的分类,将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与食品有关的分类主要集中在第5类及第29-33这几类中,每个大类下面又划分了不同的小类包含不同的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确定最终注册商标的保护商品的范围。